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同时该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条件的限制;第十四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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