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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收养中送养人须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2 浏览:0
导读: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一般收养中送养人须符合的条件的法律规定等一系列相关内容。一般收养中送养人须符合哪些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4)送养须为自愿送养。(5)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一般收养中送养人须符合的条件的法律规定等一系列相关内容。

  一般收养中送养人须符合哪些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送养须为自愿送养。

  (5)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这就意味着独生子女是不能作为被收养人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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