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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需具备的四大条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2 浏览:0
导读:收养孩子需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

 收养孩子需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不少于40周岁。

 另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条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送养人条件中“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被收养人条件中“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条件、送养人条件中“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被收养人条件中“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收养1名的限制。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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