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签写空借条不受法律支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4 浏览:0
导读:白纸黑字的欠条却引出了让人一头雾水的借贷纠纷。日前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官司。原告张某、李某诉称:我们系夫妻,2008年2月29日借钱给被告赵某人民币10万元整,按银行个人存款利息计算期限一个月。20

  白纸黑字的欠条却引出了让人一头雾水的借贷纠纷。日前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官司。

  原告张某、李某诉称:我们系夫妻,2008年2月29日借钱给被告赵某人民币10万元整,按银行个人存款利息计算期限一个月。2008年3月29日向赵

  某索要借款,赵某以没钱为借口拒绝偿还,遂诉至宣化区人民法院。

  被告赵某辩称,2008年2月29日打出借条是其作为公司会计的职务行为,实际上是刘某借了原告的钱,刘某到期还不了利息便给原告打条,原告非要让我打条。该条所记载的10万元并没有给我,我只是代替刘某打条。

  法院查明:刘某在宣化注册了张家口阳天物资有限公司,赵某为其公司会计,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刘某以买地、开办4S店为名,许以6%到10%的借款月利率,先后数次向原告借款72万元。2008年2月29日前后,刘某不能按时支付原告利息,提出给其打欠条,原告不同意并要求赵某出具人民币10万元的借条。

  宣化区法院根据原、被告以及刘某的陈述,认为被告赵某虽然给原告打了10万元借条,但该借条是刘某以欠原告10万元为由要求赵某打给原告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赵某归还10万元借款及64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承担。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