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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及其法律适用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4 浏览:0
导读: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是由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民法理论,各国民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法学界大多承认此项制度,并且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了处理此类问题的成熟、科学的方法。我国目前司法实务中涉及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

  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是由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民法理论,各国民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法学界大多承认此项制度,并且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了处理此类问题的成熟、科学的方法。我国目前司法实务中涉及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案例也层出不穷,如近年来出现的停车场车辆被盗案件、客户因银行存折挂失后仍被他人支取而诉银行案、顾客在旅馆被盗诉旅馆案、顾客在酒店被第三人伤害诉酒店案、雇工被第三人伤害诉雇主案等,这些案件无一不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关。由于这一理论尚未被我国民法理论界、立法机构、司法实务加以研究和重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感到无所适从,各地法院在涉及到此类问题时,做法很不一致,严重影响了法律统一与权威。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从实体和程序上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作一翻探讨。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含义

  我国台湾民法学泰斗史尚宽先生认为:“不真正连带之债(德语,Unechte Solidaritat, Unechte Gesmtschuld),谓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的原因,对于债务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属于广义请求权并存之一种。”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新亦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他学者如王利明、孔祥俊等亦持相仿观点。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依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数个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不同,因而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亦不同。例如,乙承租甲的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丙不慎失火将房屋烧毁,对此,甲既可以基于租赁关系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所有权关系向丙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此时乙、丙与甲之间即构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法律关系,如均为违约,即便是性质相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数个债务人也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而产生的债务,而是基于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多个债务,法律关系的复数性正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一项重要特征。

  2、数个债务人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即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者基本上是相同,如上例中,甲房屋因失火遭受的损失为2万元,甲既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2万元,又可以向丙主张赔偿2万元的损失。

  3、数个债务人同一给付内容的债务产生具有偶然性。由于各个债务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独立产生的,而且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做出某种约定,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债务,纯属相关法律关系偶然产生的巧合。

  4、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债权人对每个债务人均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针对每个债务人分别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反之,从债务人对债权人而言,各债务人应就自己的独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单独地向债权人负责,承担全额的赔偿给付责任。

  5、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请求权均归于消灭。由于数个债务人的给付标的同一或基本相同,因而一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的损失即得到有效弥补,债权已完全实现,因而其他债务人勿需再承担责任。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与邻近民事法律制度的区分

  (一)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请求权竞合

  从前述定义及特征来看,不真正连带债务应属于广义上的请求权竞合,即同一债权人就同一内容的给付对数个债务人分别享有单独的数个请求权。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同一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独立的请求权,因其中一个请求权的行使,使得其余请求权皆归于消灭的现象,这种狭义的竞合现象在我国学术界习惯性地被称之为请求权竞合。从民法上讲,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因符合数个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而导致两种以上的权利(义务)产生,并发生冲突的现象。在请求权竞合中,当出现多重请求权时,此时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同一的,并且产生请求权竞合的原因是同一法律事实。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同一债权人面对的是不同的债务人,虽然债权人也享有多重请求权,但债务的产生并非因各个债务人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作出某种约定,而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产生的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各债务给付内容同一且责任同时出现,纯粹属于偶合。

  (二)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请求权聚合

  所谓请求权聚合,“谓当事人对于数种以不同之给付为内容之请求权得同时并为主张之。”请求权聚合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得最多,它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有明显区别:

  第一,权利义务主体不同。产生请求权聚合时,债权人为一人,债务人也为一人;不真正连带之债中,债权人为一人,债务人为多人。第二,给付内容不同。请求权聚合时数个请求权给付内容并不相同(如债务人根本违约,债权人可享有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的不同请求权);不真正连带之债中数个请求权给付内容同一或者基本相同。第三,法律后果不同。请求权聚合时数个请求权并存且互不排斥,一个请求权的实现并不产生其他请求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如上,解除合同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同时并存);不真正连带之债中债权人的请求权得到实现,必然产生其他债务人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值得指出的是,在出现多人因各自的行为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时,既可能成立不真正连带之债,也可能成立其他债务,比较典型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之债和无意识联络侵权之债。

  (三)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诸多相似之处,极易混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将不真正连带债务误用连带债务法律关系处理的情形。二者相似之处主要有:1、债务人为多数,2、给付内容为同一,3、各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4、因一人之全部履行而全体债务消灭。

  但两者间仍有显著的差别:1、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同一个发生原因,或基于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个债务必须基于不同法律事实而产生,即使基于同类事实(如均基于违反合同)也不可能是同一事实。2、主观表现不同。我国台湾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有无目的之共同,为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根本区别之所在”。“所谓目的之共同,是指多数债务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为满足共同之目的而相互结合,各个债务人均可视为达成此目的之手段”。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之间具有共同目的,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有意思联络;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无意思联络,无共同目的,各个债务的形成和相同内容的给付纯属偶然的巧合。3、法律根据和适用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勿需法律明文规定,也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相互约定的情形,其形成几乎全凭请求权竞合之法理,其运用悉由法官根据不同情况自由裁量;连带债务适用法定主义,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情形时才产生,不得擅用。4、债权受偿后债务人之间内部的求偿关系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原则上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更多的却是产生终局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连带债务则当然产生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分担关系,各债务人必有分担部分。5、功能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并未加重债务人自身的负担,各债务人都只需对自己的债务负责;而连带债务则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设定给债务人的一种加重责任。6、效力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对债务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任何影响,但当存在终局责任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免除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在连带债务中,因各债务人之间具有主观联系,因而就债务人所产生的事项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种类

  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复杂多样,就其产生原因和法规竞合的不同结合方式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类:

  1、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竞合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这种类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如出租屋被毁,房主与承租人、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寄存保管的财物被盗所引起的寄存人与保管人、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住店人员财物被盗或人身受到第三人的伤害而与宾馆及第三人形成的法律关系等都属于这种类型。

  2、数个独立侵权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这类情况一般是数人因分别的侵权行为而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但无主观意思联络,因而不构成共同侵权,各人对损害负全部赔偿责任。例如,甲非法占有乙的财物,丙非法损害该物,那么甲、丙都应对乙各自负独立赔偿责任。再如,定作人由于定作或指示有过失,需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而承揽人也因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时,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就构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

  3、数个合同之债竞合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甲因公出差,担心种养的花草无人照管,遂与好友乙、丙分别签订了两份委托合同,基于合同关系,乙、丙对甲分别负有照管花木的义务,这种情形下,若双方均未履行义务,则二人应对甲各负合同之债,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

  4、不当得利与其他债务竞合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甲与乙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甲将货物交由乙运至某地,然后交给甲,乙因过失误将货物交给了丙。乙的行为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约定,给甲造成了损失,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丙接受货物没有合法的依据,使甲受到了损失构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此时,甲因货物损失获得了两个不同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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