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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4 浏览:0
导读: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但不从属于债务。债权转让时,除非担保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转移。但是,债务转让时的情形就不同了:①《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但不从属于债务。债权转让时,除非担保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转移。但是,债务转让时的情形就不同了:

  ①《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须注意: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或者质押,则债务转让时,抵押权或质权仍随同转移。

  ②《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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