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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追款的具体技巧和策略小结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5 浏览:0
导读:企业追款的具体技巧和策略小结每件业务只有在将全部货款收回后才能说将一个作品划上一个完善的句号。一个公司的发展也是建立在回款、销售、进货都是十分通畅的前提下才能保证高效的运转,作为销售人员最重要的去完成的

  企业追款的具体技巧和策略小结

  每件业务只有在将全部货款收回后才能说将一个作品划上一个完善的句号。一个公司的发展也是建立在回款、销售、进货都是十分通畅的前提下才能保证高效的运转,作为销售人员最重要的去完成的不是进行业务公关,我认为最关键也是最重要的应该是收款。

  在回款与谈业务两者之间,如果你的时间很紧,当然应该先去收款,因为谈业务只能说是一个过程的开始,而收款则是一个过程的结束,如果每个业务员所从事的工作总是只有开始没有结束,只有业务的销售而没有所销售出的货物的回款的话,我相信,不管如何大的公司都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停滞的。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只有在业务货款清回的情况下,一般公司才能给业务员进行奖励,而对于延期回款的业务员公司也有相应的措施,所以,只有保证货款的及时回收,才能保证业务员个人的收入。

  一、 严密合同,约定清楚交易条件,约明具体付款日期。(特别提醒管辖地的争夺)

  1、为预防客户拖欠货款,在交易当时就要约定清楚的交易条件,尤其是对付款日期要作非常清晰的规定。例如,有的代销合同或收据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客户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完,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还有的合同或收据上写着“10月以后付款”“验收合格后付款”等,这样的规定今后也容易产生争议。 应该为“货物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款,以卖方出具的货物托运单上记载的托运日期为货物发出之日”等。

  2、交易条件不能由双方口头约定,尽量使用书面形式(合同、契约、收据等),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有的单位没刻合同章)。有些客户在合同或收据上仅盖上经手人的私章,几个月或半年之后再去结账时,对方有可能说,这个人早就走了,他签的合同不能代表我们单位;有的甚至说我们单位根本没有这个人。如果加盖的是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单位专用章,无论经手人在与不在,对方都无法推脱或抵赖。

  3、管辖地的约定,在本单位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请直接适用。(意义重大,请一定适用)三种情况:海淀法院、合同签订地、各自住所地。

  二、 对于非诚信客户,寻求他物担保或保证人。

  法律知识:担保物权

  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立的。抵押不能约定时间:担保物权是主债消灭而消灭,主债没消灭担保物权就不能消灭。所有担保物权都有从属性,如果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受主债的效力影响是错误的,是有从属性的。如果约定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有效担保物权才有效,也可以单独无效。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存在在整个抵押物上,不可分。

  1、抵押权

  抵押财产:

  性质:将来的财产能否设置抵押?原则上不能。有例外:(1)建造中的船舶,建造中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必须登记。(2)在一审辩论结束之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主要是公改房,进行了抵押情况下用的)

  在他人的财产上能不能成立抵押权?(一般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主流观点:不能。

  禁止流通物上不能成立,限制流通物上是能成立的。

  种类:可以抵押的财产:房屋。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汽车到交通部门、林木到林木管理部门。

  没有登记的机关,没有登记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59条(担保法解释)

  依法不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所有人不明的财产、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抵押权不受影响!(消除地方保护)例外:表现为公益设施的房屋不能成立抵押权!如医院医疗用房、学校的教学用房。

  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质权:

  动产质权:成立一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单交付。也可以单据交付。(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或没有完成交付就不成立。

  1、禁止流通物不能质押。2、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黄金文物。实现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3、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多数没有。占有就是证明。

  4、脏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5、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6、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是否生效?也是可以的。

  权利质权:一定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

  有价证券的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债权凭证)、存单仓单提单(物权凭证)

  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股份、股票的质押:无记名股票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记名以背书并交付之日起生效。

  专利商标等财产权质押: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有能力保证。

  保险分公司、银行分行支行不需要书面授权以职权就可以做为保证。

  一般的分公司要有书面授权。如果总公司知道,就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人品,不是保证财产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有约定依约定,保证期限早于或等于还款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如果约定到还本复息之日止,也视为约定不明。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

  担保方式问题: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下落不明时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格式里写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什么都没有写,保证格式里写连带保证。

  实际操作提示:1、企业可以要求客户在与你发生货款往来之前,寻找第三者(或上级单位)担保,最好将担保书能伴以相应的公证手续。这样做,至少万一在未来发生货款纠纷时,你还能多找到一位相应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同时,这对客户本身来说也是一种约束行为。(注明“连带保证责任”)

  2、如果客户不能提供保证人或担保人,企业也可以要求客户提供物质抵押。货物质押、抵押。(机动车和房屋例外,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的抵押登记,注明按揭购房的担保问题)

  三、 公证或见证到期债权,便于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1、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一味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可以与其再签订一个还款的协议,在这个还款协议中要注意约定还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最重要的是要赋予这个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还不还款的话,可以由法院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当然要有这样的效力,还款协议必须事先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如果有这样的还款协议,那么一旦到期,债权人可以依据协议的条款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时间和金钱。

  2、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四、 还款协议的签订和注意事项。

  1、注意合同主体、事由、收货日期、承诺的具体还款日期,若逾期怎样计算逾期利息,一般可约每日为1%。

  2、加盖公章、经手人签字、签订日期、签字笔的选择(黑色)。

  五、 企业债权债务的免除和转让。

  法律知识:债权转移

  无因性。协议要符合法律规定。债权转让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债务人。

  通知行为是准法律行为。到达发生效力等

  主要是对债务人有影响。如果不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受让方有权要求债权人通知,否则可以告违约。

  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仍然向原来的债权人履行了,也受领了,仍付有对新的债权人有义务履行,原债权人发生不当得利关系。

  债务人无力履行,新债权人不能重新找原债权人。

  债务转移: 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免责的债务承担:

  将债务转移给新的债务人。首先必须是可转移的债务。

  法律规定很多债务不能转移:加工承缆合同,承包合同,都不可以。

  一定要取得债权人同意。是生效条件。(也就是必须经过同意)

  并存的债务承担(新的债务人加入)

  1、要不要取得原债权人的同意?对于财物金钱债务,新的债务人的加入一般不用取得原债权人的同意。 但要通知债权人,如果是对于人身性质的劳务债务,一定要通知债权人的同意。

  2、要不要取得原债务人的同意?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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