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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债权三易主 担保方埋单394万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5 浏览:0
导读:10年间,债权人换了三家,但贷款却迟迟没还。8月2日,乌鲁木齐市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作为担保方向债权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394万余元。  1995年1月19日,乌鲁木齐贸工农总公司肉食水产禽蛋公司(下称肉禽公司),向

  10年间,债权人换了三家,但贷款却迟迟没还。8月2日,乌鲁木齐市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作为担保方向债权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394万余元。

  1995年1月19日,乌鲁木齐贸工农总公司肉食水产禽蛋公司(下称肉禽公司),向中国投资银行新疆代理部贷款2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1995年1月19日至1995年7月19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0.98%。同时约定了逾期还款部分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贷款到期时,如借款方不能按时偿还,应当由担保单位贸工农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995年12月,中国投资银行新疆代理部撤并,其债权债务均由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国际业务部承受。中银代理部、建行国际业务部分别自1995年12月至1999年4月间多次向肉禽公司及其担保方发出《到期(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贸工农总公司未能履行保证还款义务。

  2000年9月21日,建行新疆分行所属各经办行就上述贷款债权本金、利息以及获得的担保权利依法全部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并在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债务人和担保人。2003年3月21日,信达公司又将此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本案原告新疆奥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

  今年6月2日,在索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奥博公司将肉禽公司的担保方贸工农总公司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担保方应承担对上述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判决被告贸工农总公司承担原告200万本金及利息共计39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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