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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 警惕情面陷阱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6 浏览:0
导读:经济社会里,多数人会遇到贷款的问题。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贷款人及时还钱,一般都要求贷款人有担保,于是贷款人找亲戚、朋友、同学担保贷款的事经常发生。而在我们这个讲情面的社会,多数人会碍于情面签字担保,多数贷款

  经济社会里,多数人会遇到贷款的问题。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贷款人及时还钱,一般都要求贷款人有担保,于是贷款人找亲戚、朋友、同学担保贷款的事经常发生。而在我们这个讲情面的社会,多数人会碍于情面签字担保,多数贷款人都能到时还款,这样,担保人既解了朋友的用钱之急,又联络了感情,是个一举两得的事。但是,也有少数贷款人由于种种原因,借贷时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还不了款。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贷款人不履行银行债务时,担保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被迫替人还款。可见无论是用房产作担保,还是用信用作担保,都要冒着一定的风险。如果担保前对贷款人了解不周,很可能就要“代人受过”。[生活案例]

  贷款人跑了,担保人还钱

  6月16日,孙某向记者讲述:去年,同学做生意急需八万元钱,便来找他借钱。考虑到自己手头也没富余,没有借给同学。同学出去借了一圈之后没有借到多少,就又来找孙某,让孙某用工资给他担保贷款。考虑到是同学,平时关系也不错,自己没借钱,如果再不担保,太不讲情面了。于是,孙某从单位开出了工资收入证明,到银行给同学办了贷款担保手续,同学从银行贷款八万元。

  春节前,孙某的几位同班同学在一起聚会时,大家还都羡慕这位同学发了财。当时孙某也没好意思问同学是否还了贷款。然而今年三月份,孙某的这位同学却突然消失了。不久,银行找到孙某,要求孙某承担赔款责任,从四月份开始,每月从他的工资扣除,直到把钱全部还上为止。经查,孙某的同学已经还了三万元,还剩下五万元。

  没想到自己想成同学之美反被同学坑了。孙某赶忙联系同学,打手机,欠费停机;发电子邮件,没有回音。孙某气呼呼地来到同学的家里,找同学的父母要钱,但两位老人说,他们不知道儿子的下落,没法联系。孙某从老人口中得知,除了孙某担保贷款外,这位同学还借了朋友不少钱,现在几乎每天都有人前来要账,两位老人仅有的一点积蓄也早替儿子还账了。

  已经两个月没有工资入账了,孙某还没有向妻子说。“如果媳妇知道了,非跟我闹翻了天,当时担保时,妻子就不同意,现在出了这事,真是倒霉透了。”孙某无奈地说,“我也去律师事务所问了,如果找不到同学,只能由我来还钱。唉,现在是讲法律不讲情面的年代,早知现在,何必当初?”〔市民声音]

  碍于情面,不好拒绝

  如果遇到亲戚、朋友、同学前来要求担保贷款,多数人心里虽然不太痛快,但碍于情面,还是作了担保,可谓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莱师附小刘老师:我就用工资收入给我弟弟担保过。因为是自己的弟弟,他只是做生意暂时周转不灵,一旦周转过来会很快还上的,并且他的收入每月在数万元,我不怕他不还款。如果同学要求我担保,只要条件合适,我愿意担保。同学能开口让担保贷款,也是下了很大的决心,就是碍于情面,也得担保。

  某建材公司经理:担保贷款可要看准人,一旦了解不透彻,到最后吃亏的是担保人。我就吃过这方面的亏。前年因为一位生意上的朋友用钱,要我以公司的名义担保,结果他挣了钱后携款而逃,弄得信用社一再找我还贷款。为了此事,我数次去法院。原先我也给别人担保过,但还是被人坑了。前段时间,公司的账户因为担保问题被冻结。现在是法制社会,只讲法律不讲情面。[银行声音]

  切不可盲目担保

  建行个贷中心陶主任:目前,我们所接触的客户,贷款人到期不还钱,由担保人还账的情况极少,多数贷款人都能到期还款。但是,给人担保还是承担风险,一旦贷款人不还款,按法律规定只能由担保人代还。为了保险,担保人在作担保之前,最好到银行查一下贷款人的信用情况,如果发现贷款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最好不予担保。同时,对于有贷款不良记录的,我们银行也不会贷款给他,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担保人的利益。[律师提醒]

  担保前,要详查被担保者的信誉、偿还能力

  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陈淑坤律师提醒说:为朋友、亲戚作担保时,一定要审查他们的还款能力,切勿碍于面子盲目担保。否则,当朋友、亲戚无法还款时,担保人将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是掌握被担保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要想知道被担保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被担保人以及与被担保人有经营业务的人或被担保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切不可碍于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违心地作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较大。

  二是了解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对担保人来说,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大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而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能足以偿还贷款。再者要考察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三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在债务人要求为其作担保时,担保人有权要求提供相应的人或物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反担保的设立实质上是为担保责任进行分担,在担保责任十分繁重的合同中,反担保设立越多,各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就越少,财产损失的风险也相对减小。因此,在为他人作担保时,最好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四是尽量提供一般保证。《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种。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付债务,保证人的财产随时可能接受执行,担保的风险相对就大。可见,为他人作担保应尽可能提供一般保证,这样可减少担保的风险。

  此外,担保后不要撒手不管,视而不见,要随时掌握被担保人经营情况。一旦发现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的情况,最好及时作出抉择,采取果断措施,防止经济损失,以免被担保人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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