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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司法实践中的执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6 浏览:0
导读: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其次,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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