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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问题的争议焦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在《法》的整个立法过程中,经济补偿金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也要支付补偿金。依照我国1994年《》的规定,在时,除劳动者主观过错外,基本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约定终止的情况

  在《法》的整个立法过程中,经济补偿金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也要支付补偿金。依照我国1994年《》的规定,在时,除劳动者主观过错外,基本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约定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出现了长期化与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矛盾后,希望通过补偿金制度予以校正的呼声渐高。围绕着“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出现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的制度安排是恰当的,合同终止没有必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法上的独特制度在现行劳动立法上的适用领域主要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应该说适用范围的厘定还是比较准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将经济补偿金扩展适用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虽然突出保护了劳动者和有可能实现预期的克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但有违合同期限和效力原理,造成经济补偿金的变异,而且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和限制用工自由,在利益的天平上出现了过度的倾斜。” [1]

  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终止可以有条件地适用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员工在被动结束劳动关系时,企业承担的一项法定帮助义务。 [2]作为一种帮助义务,本身应当考虑企业的承受力。笔者建议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上封下保的做法,以使经济补偿金这种制度主要用于对底层员工的保护 [3]。

  第三种观点认为,面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各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广泛地支付经济补偿,认为凡终止都要支付补偿金。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同态度,反映了学者们对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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