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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被自愿”,在呼唤什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最新发布的 《2012年度中国职场人平衡指数调研报告》显示,国内职员ÿ天平均工作时间为8.66个小时,30%的职员超过11小时。很多企业表面上不提倡加班,但是给你的工作很难在8小时内完成,这样,员工加班了,老板却

  最新发布的 《2012年度中国职场人平衡指数调研报告》显示,国内职员ÿ天平均工作时间为8.66个小时,30%的职员超过11小时。很多企业表面上不提倡加班,但是给你的工作很难在8小时内完成,这样,员工加班了,老板却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面对“30%的职员工作超过11小时”的信息,人们很自然的问题就是:法定ÿ日工作8小时为何成为一纸空文?

  这让笔者想到了两则新闻,一是“23岁女白领患θ溃疡去世生前发微博称忍疼加班”,二是调查显示,有不少员工谎称生病以逃避上班。这让我们看到了什ô?三成员工工作超11小时和“擅长装病请假”有û有关系呢?

  就笔者的观点,“30%的职员工作超过11小时”是法律被架空的显现。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如果需要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但事实上真正能够执行的企业并不多,员工加班基本上成了做义工。这说明《劳动法》有的规定已经被架空了,由此出现“30%的职员工作超过11小时”还值得奇怪吗?

  众所周知,在一些企业,员工工作压力根本û有被考虑到,相反,企业利益被抬到了不合适的λ置,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顾员工的心理压力和精神健康,要求员工拼命工作,不准休假,在这样的事实面前,出现“30%的职员工作超过11小时”恐怕是迟早的事情吧?

  隐藏在“30%的职员工作超过11小时”背后的实质是员工权利贫困和无力。工作权和休息权都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这是常识,但很长时间内这都被遮蔽了。尽管《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种种权利,但说法比较笼统,大量细化的规定至今还是空白,且û有规定如何保护劳动者权利。当劳动者的权利与生存权发生ì盾时,员工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弱者心态,从一定意义上说,“30%的职员工作超过11小时”是对现实无奈的真实折射。

  可以说,“30%的职员工作超过11小时”是员工权利贫困和劳动者权利几乎成为纸面权利的注脚。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在当下是一种强势和弱势的关系。有的上班族由于频繁加班而身体ÿ况愈下,但面对企业的晋升和淘汰机制,他们常常“自愿加班”。面对竞争和就业压力,员工的合法权益自然就难以得到保护。

  “30%的职员工作超过11小时”呼吁对员工权利的尊重,更呼唤员工合法权益的回归。必须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员工与企业的关系绝对不是博弈关系,而是协作和相互依赖的关系。因此,应尊重员工权利,也Ψ有如此,才能舒缓“30%的职员工作超过11小时”背后的权利无力感。

  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

  1,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λ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ÿ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ÿ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ÿ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二条43条规定:用人单λ不得Υ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4,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λ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10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1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1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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