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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病休期间从事第二职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同时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劳动者的病休期间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用于治疗劳动者的疾病,以便使其恢复健康而继续从事工作的时间,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同时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劳动者的病休期间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用于治疗劳动者的疾病,以便使其恢复健康而继续从事工作的时间,如劳动者在此期间从事第二职业,将违背劳动立法的原旨,且极大地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1992年原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力、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第四条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职工在病休期间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从事第二职业的,构成对劳动纪律的严重违反,应依《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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