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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遭户籍歧视 用人单位需担责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苏某某来自安徽宣城,就读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2013年4月,欲报考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中心“12333”电话咨询员,但因不是南京市户籍而受阻。苏某某认为遭遇户籍歧视,投诉到江苏省人社厅,

  苏某某来自安徽宣城,就读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2013年4月,欲报考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中心“12333”电话咨询员,但因不是南京市户籍而受阻。苏某某认为遭遇户籍歧视,投诉到江苏省人社厅,但石沉大海,没有任何消息。从此,苏某某开始了漫长的马拉松维权之战。近日,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调解下,苏某某与被告南京市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11000元,本起人格权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

  ◎ 法治滨海律师团:

  就业中的户籍歧视现象不仅是对求职者的伤害,更是对平等就业法律规定的侵犯。为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总则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这里“等”字将各种歧视现象纳入,其中就包括疾病歧视、户籍歧视等各种形式歧视。

  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以性别、年龄、户籍这种与工作无必然联系的身份、生理指标作为招聘员工的基本条件,属于典型的就业歧视,必然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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