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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聘后有一年“见习期” 企业玩字眼拉长试用期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近日,在武昌某企业专场招聘会上,招聘方表示,“被聘者有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月工资500元,此后工资加奖金可收入1500元左右,还统一参加社保。”不少求职者觉得见习期后的待遇不错,同该企业签订了见习期劳动合同。而

近日,在武昌某企业专场招聘会上,招聘方表示,“被聘者有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月工资500元,此后工资加奖金可收入1500元左右,还统一参加社保。”不少求职者觉得见习期后的待遇不错,同该企业签订了见习期劳动合同。

而据3月1日正式实施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记者当场质疑。招聘方却称:“国家有规定,见习期是劳动者参加工作后的转正期限,一般为1年。”

对此,省劳动保障厅监察处调研员杨少杰表示,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人事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并且见习期内的劳动者,应享受与用人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的权利,如最低工资保障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杨少杰表示,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实质是恶意延长试用期,榨取廉价劳动力。

据悉,法律对于试用期合同,和正式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前者,只要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适合或者不能胜任工作,即可单方面解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后者,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约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因此,劳动者应争取及早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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