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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法律知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用工关系。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事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用工关系。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也不容回避这一问题。

  成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定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但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职工名册

  (五)、考勤记录;

  (六)、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规则

  (一)、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故此,上述(一)、(三)、(四)此项证据保存在用人单位,同时,考勤记录是用人单位考勤制度的结果,所以,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新《劳动合同法》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作了明确界定,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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