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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所说的女职工哺乳期是多长时间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导读:女性是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其生理机能的变化会影响其劳动能力,因而有必要对女职工的三期进行保护,以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有法律规定的哺乳时间,因此用人单

  导读:女性是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其生理机能的变化会影响其劳动能力,因而有必要对女职工的三期进行保护,以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有法律规定的哺乳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将哺乳时间作为事假处理,更不能以此为理由扣除职工的工资和奖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根据该《规定》第9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1989年3月1日)

  第八条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1987年3月8日)

  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对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届满后上班者,应在婴儿一周岁内照顾女职工每天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纯授乳时间单胎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在婴儿满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1990年1月1日)

  第七条 女职工哺乳( 包括人工喂养) 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1991年2月1日)

  第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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