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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职工的产假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法律咨询:您好,对女职工的产假是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咨询:

  您好,对女职工的产假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解答: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假十五天。

  相关法律知识: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条对于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劳动保护;

  (二)向本单位提出关于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上级机关反映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

  (四)拒绝接受违章指挥;

  (五)接受劳动保护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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