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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法律咨询:您好,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律师解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行政性法规,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法律咨询:

  您好,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律师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行政性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洞室、管道、容器、船舱以及产生大量蒸汽的场所内作业时,必须检测作业环境的空气成份,不得在缺氧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标准又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作业;

  (二)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具有保证安全的管理制度,并设置警告标志、报警装置和专门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建筑施工应当根据作业环境、工程特点和施工方法,对道路、给排水管道、电源、脚手架、工作台、升降口等,设置防护设施;

  (四)林业采运、高空作业等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操作规程;

  (五)在具有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辐射等职业危害场所作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检测危害状况和设置劳动保护设施;

  (六)法律、法规有关作业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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