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公司能否解除怀孕女工张某的劳动关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案情]&nbsp2003年3月,&nbsp女工张某进入深圳市福田区某公司任采购员,&nbsp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6月,&nbsp张某到医院作身体检查时得知自己已怀孕。事后张某将自己怀孕的事告知了公司领导。2003年7月,公司以结

[案情] 2003年3月, 女工张某进入深圳市福田区某公司任采购员,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6月, 张某到医院作身体检查时得知自己已怀孕。事后张某将自己怀孕的事告知了公司领导。2003年7月,公司以结束试用期为由辞退张某, 并不给张某任何补偿或赔偿。公司辞退张某并不予补偿或赔偿的理由是:张某工作未满6个月, 还处于试用期, 而根据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 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者(包括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并无须支付员工任何补偿或赔偿。张某不服公司的决定, 经协商未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 公司能否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

      [评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公司不能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0条的规定,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即使女职工处于“三期”, 用人单位也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予以辞退。但本案中,公司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之说便无从谈起, 公司以张某还处于试用期为由辞退张某没有法律依据; 张某处于怀孕期,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 公司不能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现公司强行违法辞退张某, 除应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可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