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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月经期保护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所谓“高处”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所谓“高处”是指《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 二级)以上的作业;所谓“低温”是指食品冷冻库及冷水等低温作业;所谓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3869-83)中规定的第三级的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一级;大于15小于20,为二级;大于20小于25,为三级;大于25,为四级。若需要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行测量和计算。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还规定,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限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责任编辑:顾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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