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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的保护与现行法律执法研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本文想表达的主要内容是: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律法及劳动法律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从法律的数量、立法内容分析,可以认为我国政府对劳工尤其是女工的特殊法律保护是重视的,但存在的问题还是较多的,立法的进度仍有可

本文想表达的主要内容是: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律法及劳动法律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从法律的数量、立法内容分析,可以认为我国政府对劳工尤其是女工的特殊法律保护是重视的,但存在的问题还是较多的,立法的进度仍有可能滞后,目前最重要的问题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不够。以下本文分问题、法律、对策三个部分进行分析研究。
一、问题
农民工是现代经济开放社会不可缺少的人力资源。但是这一群体,至今仍始终处在劣势地位,尽管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向农民工倾斜,有关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但侵犯农民工的违法行为仍在不断发生,例如用人单位任意克扣工资、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严重超时劳动,加班加点;不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等等;更有甚者,个别地区所发生的随意辱骂、侮辱农民工,限制农民工人身自由,非法搜身,使农民工,尤其是女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受到践踏和侵犯。此外,曾在广东东莞、宝安、佛山、番禺等地先后多次发生的中毒、火灾事件都直接威胁着农民工,特别是女工的健康权、生命权和生存权受到危害。广东外来打工的农民工约近3000万人, 其中70~80%是女工。她们多工作于密集型的工厂或者劳动环境极差的中小企业。以上问题近年来已引起人大和政府的关注和重视。政府从财力、监督管理方面都进行了投资。但从整体分析,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滞后,对违法违规用人单位执法的不力,缺乏整体、监督机制,仍使农民工,尤其是女工在维权过程中遇到阻力。本文作者曾于2003年组织学生及有关人员进行1800份有关女工劳动环境的调查及对策研究的项目。认为有以下的几种情况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女工的工种选择权受到限制 大部分就业于私营企业的女工为失业青年和下岗职工,通常文化低、生活压力大、在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面前,大多选择较易适应且技术程度不高的餐饮业和美容美发业等,虽有工作选择权,但没有能力选择。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不规范 一是私营企业单方签订劳动合同,只规定了员工应承担的义务,没有订立员工应享有的权利。二是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不完整性,员工的工资、福利、工时,尤其是女工"三期"待遇不予规定。三是女工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由私营企业主单方保管。工资报酬通常在最低 有些私营企业女职工工资待遇还达不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女工加班加点休假日没有保障 大部分女工日工作在9个小时以上,从事美容美发服务业的更是在12个小时以上,月休假大多只有2-3天,甚至是一天, 而女工在"三期"休假阶段一般没有工资报酬,在私营企业就业的女工普遍存有委曲感和危机感。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四个方面。
 1、女工见工流动性大 大部分妇女把在私营企业工作看成是权宜之计,业主与员工双方均存在临时观念,如服务性行业,一般女职工工作时间在1-2年之间,这种短期行为导致业主认为为女工办理保险不划算,女工则认为争保险争休假没必要。
 2、最低工资制度及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尤其在私营企业更突出。如有的私营企业主对为女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感到惊讶,认为那是国有企业职工享受的权利。如果要买,企业老板说那也要从职工工资中直接扣除,企业将不负担费用的。而大多数女工也认为,每月的工资连生活都成问题,再去买保险等于是望梅止渴。目前由于我国采取的劳工工资是最低工资;其次我国的社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还不能统筹,异地续保制度尚未建立,因此女工无能力去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会组织制度在一些用人单位不健全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的"农民工"涌入私营企业,成为各种多元经济私营企业的主力军。企业在不断壮大,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制度、工会、妇女组织却没有相应的建立,职工权益、女工的特殊保护无人监管,也无制度保障。
4、女工自我保护能力不强 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女工均有寄人篱下的感觉,"端谁的碗,服谁的管",因而一旦出现业主有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均听之任之忍之,尽管各地妇联有相应管理办公室,劳动监察、妇联和工会等职能部门只能是阶段性地检查,做不了女工的“靠山”,女工们得到的工资只是仅有生存权,而没有发展权,因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
二、法 律
对女工劳动权益、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及制定公共政策,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强制性法律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我国对女工的特殊保护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以及公共政策之中。由于知识经济飞跃,已使企业、工厂生产规模化、科技化。我国现行女工主要生产服务的企业和工厂大多数为密集性的鞋厂、玩具厂、电子厂,她们接触的已不是繁重的劳动,而是具有毒性的化学用品,例如用来刷鞋面或用来清洁生产工具用的苯、甲乙烷、三氯乙烯等,女工中毒风险十分高, 原有女工劳动保护法规已滞后,80年代前和80年代初,对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规范在矿山、井下、森林伐木、归楞流放、负重方面;以及女性经期、孕期中,分别对铅、汞、苯、镉等各类化学品;低温、焊接、强烈振动、高处作业等也属女工劳动禁忌的范围,上述法律如何针对化学用品的使用、禁忌,对女工有可能造成生育或终身的伤害,重视不够。
,对女工劳动权益的 法律保护,是全球性的保护,是不分种族、性别的保护。对女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反映在两方面:一是与男劳工享有同等保护;二是对女工的特殊保护,主要是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劳动;第二,是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第三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
现行法律对男女劳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规定,男女劳工享有同等保护。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
1954年《宪法》及历次宪法修正案
1994年《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
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 相应的法规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 调查处理办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等八个法规、政策的颁布
2003年10月1日实行 《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5月1日实行《集体合同规定》
此外,相关的法律如《工会法》、《劳动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公司法》、《职业教育法》《标准化实施条例》

现行法律对对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0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4年《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关于落实女职工生育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关于女工权益保护条例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方法 《关于落实女职工生育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例如对珠海市女工特殊保护立法的分析:珠海市现行《珠海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条例》以及《珠海市劳动者权益手册》, 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企业遵守: 女职工在结婚、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其工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工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珠海市规定)-市政府规定的各类紧贴、补贴照发,下基层补贴和半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发。企业具体是:按本人产假前6个月的工资、月奖金、补贴等总收入的平均数的75%发给,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对婚前及产前的检查,规定:婚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如以下:
表1。 “三期” 假期工资支付规定

“三期”假期工资支付 范围规定 休假天数

女方假期 女职工产假,(包括其中产前休假15天) 90
难产(剖腹、三度会阴破裂者) 增加30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 15-30
怀孕埋4个月以上流产 42
晚育 增加15
办理独生子女证 增加35
一胞多胎,多生一个小孩 增加15
产后结扎输卵管 增加21
人流 14
中期终止妊娠 30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 51
输卵管结扎 21
宫内放环 2
人流同时放环 16
人流同时结扎 35
取宫内放环器 1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每天休息一个小时,算劳动时间。
产后可申请假期至婴儿1周岁
男方假期 女方生育期间男方看护假(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方可享受) 10
输精管结扎 7

表2。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
劳动。
经期 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表3。保障措施规定

保障
措施 违反上述4种行为 每侵害一名女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不依法给予女工产假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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