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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注不合格教师 高院判单位重发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台北讯】男子刘文宏在基隆私立圣心高中任教,离职时拿到离职证明,发现遭注记「不合格教师」等文字,刘文宏愤而提告求偿。法院二审判决圣心高中应重发离职证明书,但不用赔钱。根据台湾高等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指出,刘

【台北讯】男子刘文宏在基隆私立圣心高中任教,离职时拿到离职证明,发现遭注记「不合格教师」等文字,刘文宏愤而提告求偿。法院二审判决圣心高中应重发离职证明书,但不用赔钱。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指出,刘文宏自民国91年8月到95年7月间,担任圣心高中代理与实习教师,95年8月离职要到台北市松山高商任教,向圣心高中申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书却注有「不合格教师」、「刘文宏先生罔顾学生受教之权益,良知何在」、「自私自利,丧尽师道」等文字。

刘文宏认为: 有损名誉,导致他的年资计算有变,权益受损,提告要求圣心高中重发离职证明,除不得加注前述字句,求偿新台币1百万元。基隆地方法院一审驳回他的诉讼,刘文宏不服再提上诉。

高院认为: 离职证明不至于发生内容散布或是传述给第三人,不致让刘文宏名誉受损,驳回刘文宏的求偿。但高院要求圣心高中,应重新发给刘文宏离职证明书,且不得记载前述文字。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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