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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海洋局职工就地年休假暂行办法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各分局、研究所,预报中心,出版社,学校,局办公室,上海办事处:为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海洋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部分中央部委的休假制度,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

各分局、研究所,预报中心,出版社,学校,局办公室,上海办事处:

  为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海洋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部分中央部委的休假制度,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我局就地年休假的暂行办法。

  一、职工年满三十岁,享受就地年休假十天,四十岁至四十九岁休假十五天,五十岁以上和高级知识分子休假二十天。

  二、上述休假日期中,包括星期日,若遇法定节日可顺延。

  三、就地年休假天数根据工作安排,可分段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三段。

  四、就地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福利待遇及奖励不变。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享受就地年休假;

  1、在本年度内发生过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五百元(含)以上者;

  2、在本年度内,受过警告以上处分者或旷工一天(含)以上者;

  3、在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及脱产学习超过三个月者;

  4、在本年度内待分配或没有正式工作达三个月(含)以上者;

  5、年休假后,在本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要在下年度扣除假期。

  六、实行上述休假办法后,各单位要加强工作计划性,提高工作效率。克报工作越忙的越不能休假的现象,要保障工作骨干每年能休假,假期不能跨年度使用。

  七、利用上述假期易地休假者,易地休假的一切费用自理,易地休假的旅途天数计入法定就地休假天数之内。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起执行。国家有统一规定以后,本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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