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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部门:为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电[ 2003]114号)和建设部等八部委(行、院)《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 200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各项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和执法不严,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等方面的原因,出现了大量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城市化进程和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了农民收入增加和社会稳定,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投资环境,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两个《通知》精神,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把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清欠工作。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全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是:2004年解决所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和2003年拖欠工程款总额的40%,2005-2006年解决2003年拖欠工程款的60%和历年累积的拖欠工程款,从2004年6月1日起,不允许出现新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政府要带头清欠,带头还款,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做出表率。各级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项目投资法人单位要制定计划,积极还清欠款。

  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认真解决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1、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作出具体清欠计划目标,并抓好还款的具体落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彻底清理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于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的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落实。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2、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它非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市建设局牵头,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以及新闻宣传部门参与,负责抓好清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对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其立即支付;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立即支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其提出还款计划,并与被欠款单位签订还款协议,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将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不批准其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对其新开发项目不予报建、办理招标手续和开工许可证;规划、土地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用地等方面采取措施,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

  3、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设局、政府法制办公室、司法局和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抓好清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3]1号)文件精神,加强执法监察,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企业、在建工地逐一进行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问题。各级各部门都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司法援助制度,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的合法权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1、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管。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关口,防止和杜绝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今后,计划部门对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批准其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工程招标和审批开工许可证时,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其报建、办理招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⑴当年工程资金到位率不足50%,跨年工程资金到位率不足30%的建设项目;⑵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的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新的拖欠工程款隐患,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计划、土地管理部门不批准其立项和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对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劳务承包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建设(开发)、承建新的工程项目。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年检时可确定为不合格,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年检时可确定为不合格,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按规定降低信用等级,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2、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检,建立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拖欠工程款的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主管部门要视情况通报有关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人名单,并通告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同时,要会同劳动、工商、计划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将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在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并和市场监督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对外来入酒建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部门和业主共同考察该企业近3年来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信用状况,并加强监督。

  3、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监控体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处理问题,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于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都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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