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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不定时工作制度下也存在加班工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标准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标准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小张的单位有一条规定:“公司司机因工作性质原因,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小张作为单位的司机被列入了没有加班费的范围。由于司机经常要开车到半夜,小张觉得这条规定太不合理,于是他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询问。人力资源部经理说,单位的这个职位是经过劳动部门审批的,能够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所以没有加班费。小张更想不通了,怎么劳动部门也同意公司这样做呢,难道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就可以不给员工加班费了吗?

不定时工时制可不可以不付加班费?

专家解析

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先生说,我国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以及不定时工时制等几种。平时我们所说的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就是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有些单位因自身生产特点不能根据标准工时制来考核上下班时间,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过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如果小张的职位确实经过劳动部门审批的话,那通常情况下是没有加班费了。但是,若是小张在法定节假日,如国庆、元旦等工作,即使是不定时工时制,单位也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作者:苗其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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