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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应采取合法手段维护权益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案例]:王某03年大学毕业以后与一国有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约定:合同期限为6年,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以约定的年薪为基数乘以剩余的年限计算。05年,王某根据朋友介绍,在一公司谋到一更适合自己的职位,遂回原

[案例]:王某03年大学毕业以后与一国有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约定:合同期限为6年,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以约定的年薪为基数乘以剩余的年限计算。05年,王某根据朋友介绍,在一公司谋到一更适合自己的职位,遂回原单位向人事部门提出辞职,人事部门同意辞职,但要求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才同意办理解除手续。王某表示违约金过高,不愿意支付,遂于提交了一份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直接离去。

实践中,上述情况,尤其是在一些国有企业单位,经常发生,以至之后劳动者回到原单位要求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移交手续时,双方就很多问题发生争议。

评析:对于此种情况,从法律角度做出分析,主要包括两个问题:

一,关于双方劳动关系何时解除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规定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因此,如本案中,王先生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定的辞职权,随时可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自王先生向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30日满双方劳动关系即已终止。当然,如果王先生该解除行为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单位依法有权追究王先生的违约责任,但这绝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

另外,实践中还有劳动者在未提交任何书面报告,直接离开的情况。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单位可以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应遵守法定程序。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认为:企业应先书面通知擅自离职的员工回单位上班或办理离职手续,如离职员工接通知后仍不回单位上班或不办理离职手续,达到严重违纪程度时,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同时,企业应特别注意通知和处理决定的送达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关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义务

如前所述,如果劳动者向单位提交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者单位根据法定程序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将于符合一定的期限后归于终止,此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包括移交个人档案资料和社会保险关系等;即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单位有权追究违约金,也不能因此拒绝办理解除手续,否则,则有可能会构成侵权,导致最后对劳动者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如果如前所述,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则固然不再存在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但是,如果劳动者未提交书面通知擅自离职,单位亦未及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即劳动者擅自离职后,双方之间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单位是否仍应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呢?对此,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做出明确回复,对于非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而用人单位未及时对职工处理,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期间,除非双方有签定协议明确约定由单位负责缴纳,否则单位不再负担该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违约责任的仲裁时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支付违反劳动合同违约金发生的争议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6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请求,将不予受理,之后,即使当事人又诉至法院的,法院受理后查明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可见,把握好仲裁时效对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

对于本案的情况,如何确定其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非常重要。对此,同样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对于劳动者提交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自提交后满30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之仲裁时效开始起算,即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二,对于劳动者擅自离职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双方劳动关系自解除通知达到劳动者或公告满30日终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违约金的权利之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权利应于60日内行使。

第三,对于劳动者未提交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亦未按照法律程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直到合同期满才自然结束的状况。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准确地讲,劳动者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非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而是未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对于追究此种违约责任的仲裁时效,我们认为,应从劳动者发生违约行为之日起算。可见,用人单位不及时对劳动者擅自离职行为做出处理的,更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办理解除手续和移交档案等,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同时把握好仲裁时效,依法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劳动者出现擅自离职行为以后,用人单位也应及时对其离职行为做出处理,同时同样应把握好时效规定,及时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中国劳动人事政策法规专刊》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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