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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规定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补助标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1月20日,记者从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1月20日,记者从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残联组织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就业的残疾人,均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政策和就业扶持。凡省内各类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计算,企业每招录1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通知》规定,对吸纳残疾人超过职工总数20%(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对吸纳残疾人超过3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对自主创业者,可给予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创办微利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的项目外)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通知》还规定,自主创业并吸纳未就业的残疾人一起创业的,给予本人和共同创业人员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70%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凡职业中介机构成功介绍残疾人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介绍成功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介补贴。凡劳务经纪人带领残疾人外出务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劳务经纪人每人100元补助。

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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