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期限--申请和处理
根据上海市劳动仲裁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交有关证据。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在审理过程中,遇有国家规定情形的,可中止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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