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劳动争议时效的重要变化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7 浏览:0
导读:劳动争议有其独特的仲裁(与商业仲裁分属两种仲裁)时效,即劳动法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天。很多劳动者由于错过了法律规定的60天时间,致使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合法利益受到损失。  为了尽最大努力保护劳动的利

  劳动争议有其独特的仲裁(与商业仲裁分属两种仲裁)时效,即劳动法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天。很多劳动者由于错过了法律规定的60天时间,致使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合法利益受到损失。

  为了尽最大努力保护劳动的利益,给予他们尽可能多的维护权利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权威解释。因此,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提出劳动争议(即主张权利)时,才被认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能在非常宽的时间期间里随时提出劳动争议的司法干预程序。

  面对法律规定的变化,企业HR更应该做好相关方面的工作,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