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具体为:我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与职工之间,或者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之间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了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该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上述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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