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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