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规定,县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并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收取劳动鉴定费的标准为: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300元,市县级每人次200元;
2、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县级每人次300元;
3、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500元,市级每人次400元;
4、需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级每人次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