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职工违反劳动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案情简介] 中日合资的某广告艺术公司,主要从事广告制作,室内外装饰,承办国内外展览等业务,李某于1991年5月1日应聘到公司主持市场部工作,并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其配置了传呼机,出资送其参加汽车
[案情简介]

中日合资的某广告艺术公司,主要从事广告制作,室内外装饰,承办国内外展览等业务,李某于1991年5月1日应聘到公司主持市场部工作,并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其配置了传呼机,出资送其参加汽车驾驶培训,并提供大发汽车一部供其使用。1992年8月,又送其到日本培训三个月,当时签订了培训协议,规定李某在研修后二年内不能辞职。李某回国后为公司仅仅服务半年,即辞职到另一家广告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公司多次与李某通过各种途径接触,但他始终回避违约责任问题,交接工作也未积极配合,造成公司多种业务工作陷入混乱,使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在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申诉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照法律程序追究被诉方违约责任。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提高人才流动,这样可以更大限度地发挥人才的潜在能力,使人尽其才,人尽其用。但是人才的流动,不是随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的。也应当依法进行,不能无序。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又达成了培训协议、明确了双方的责权利,双方理应自觉按协议、合同履行。现被诉方视劳动合同为儿戏,随意离开,是一种严重违约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共识,形成以下协议:1、李某向公司赔偿培训费6000元;2、李某主动配合企业将未了结业务事宜交接清楚。至此案件处理完毕。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职工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必须认真履行。

李某与某广告艺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其具体内容由双方另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培训期满后,乙方在两年内不得辞职或擅自离职。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偿付培训费。在培训协议中,双方对违约后应当赔偿的金额又做了具体规定。这说明,李某违约是毫无疑问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的“跳槽”行为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向企业赔偿一定的损失是合法合理的。 (责任编辑:admin)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