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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营销贷款超期未还被免职 法院判决恢复职工劳动关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银行职工因营销的贷款超期未还,被上级行一纸文件予以免职,日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分行(以下简称南阳行)内部文件,恢复了银行职工与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支行(以下简称邓州行)的劳动关

银行职工因营销的贷款超期未还,被上级行一纸文件予以免职,日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分行(以下简称南阳行)内部文件,恢复了银行职工与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支行(以下简称邓州行)的劳动关系。
被告郭某1983年11月参加工作,在内乡县农行工作。自2003年6月起,任职于邓州行,劳动关系等也都相应转入邓州行。农行为了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实行全员综合营销,被告在内乡县农行工作期间,曾发放4笔、总金额90600元的贷款,且均经过发放贷款行的调查、审查、审批,不存在自行审批、违规审批的情况。由于种种原因,4笔贷款已超期,且借款人无力偿还本息。2005年4月22日,南阳行颁布内部文件,将被告的贷款认定为个人责任贷款,且已经超过省市分行内部员工责任贷款最后的偿还宽限期,违反了原告制定的规章制度。2005年8月25日,原告下发了南阳行宛农银发〔2005〕168号文件,解除郭某的劳动合同。被告对该文件不服,遂向南阳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南阳市仲裁庭审理后撤销了宛农银发(2005)168号文件。原告南阳行对该裁决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郭某自2003年6月至2005年10月任职于邓州行,工资是由邓州行发放的,与邓州行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及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转授权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南阳行对邓州行的授权,邓州行(用人单位)均具有独立的与劳动者签订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南阳行违反法律规定,超越管辖权,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实属不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原告的宛农银发〔2005〕168号文件,恢复郭某与邓州行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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