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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怎么办?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戴晶兵:去年单位安排我去日本总公司进行技术培训,并因此和我签订了一份关于违约金的协议,协议中要求我必须在该单位工作到2008年年底,期间如提前离职,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而我的劳动合同到今年6月份即将到期,那

戴晶兵:去年单位安排我去日本总公司进行技术培训,并因此和我签订了一份关于违约金的协议,协议中要求我必须在该单位工作到2008年年底,期间如提前离职,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而我的劳动合同到今年6月份即将到期,那合同到期后我是否能离开公司,是否仍要支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单位设定的违约金金额是否合理?
咨询员: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继续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并提供工作岗位的,双方应续订劳动合同。

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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