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和劳办力字[1991]40号复函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期限内,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者约定。在原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企业与合同制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改变工种的,应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改变工种的,应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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