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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建立铁证如山,无良企业上诉也是白搭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去年9月21日,广州市一家食品企业员工周某因企业否认与自己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200元,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同年11月26日,仲裁委员会做出,企业支付周

  去年9月21日,广州市一家食品企业员工周某因企业否认与自己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200元,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同年11月26日,仲裁委员会做出,企业支付周某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2800元和向社保中心为周某缴纳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计3275.40元的裁决。企业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周某向法庭提供了两张工资条,分别记载着周某的姓名、职务、基本工资、奖金、话费补贴、交通补贴、实发工资等信息。其中一张背面有打印的表格,并盖有企业的公章,周某以此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数额。同时,周某还提供了促销陈列协议、企业客户资料表、中国银行储蓄账户金融类交易明细资料。企业则认为,周某提供的表格和用来打印工资条的背面有不完整的公司印章的纸张,均是放在公司打印机旁以便二次利用的,在企业内很容易获得,而工资条正面也无发放单位名称,对企业员工冯某给周某的汇款是他们之间的个人经济行为,不能证明该款系企业向周某发放的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工资条记载的工资数额与银行转账记录的金额相符,其中一张工资条背面盖有原告的公章,能确定工资条是用原告使用过的纸张打印而成,此外被告还提供了其在工作中使用过的部分材料,已能基本反映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并领取工资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材料均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推翻被告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所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双方于2010年1月至3月期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201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00元、不同意为被告缴纳2010年1月至3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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