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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负有的义务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摘要: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目前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就用人单位而言,一般有下列五种

  摘要: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目前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就用人单位而言,一般有下列五种义务:

  (1)给付义务:

  即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这是与劳动者的劳动义务相对应的义务,或者说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后应得到的权利。劳动报酬通常由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明确规定:劳动报酬的客体有货币、实物及二者混合三种。先前多用实物,渐次发展至今则为货币所取代。货币给付不仅限于现金,还包括债券、票据给付,也不仅限于国内货币,外国货币也可为给付,这要依法律而定。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只以人民币为限,但在外资企业,工作者实际上并未受此限制。实物给付也不仅限于现物给付,有的国家把住宅、土地使用、收益机会等都列人其中.但不能将这些与劳动者应得的福和混为一谈。三种给付方式的区别在于实物给付是用人者的非常规性提供;混合给付一般用于家庭劳动之中。

  (2)保护义务:

  即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有保护义务.包括对于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家务劳动者的起居设施及饮食条件费用项目。这里的保护义务与由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劳动卫生与安全保护有所不同:劳动卫生与安全保护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相对方是国家。而这里的保护义务是与劳动者的服从义务相伴随的,是基于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而产生的。因此,这里保护义务的内容一般是按照社会上公认的准则或规则,而不是无限制地随意扩张。

  (3)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

  这是为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准备条件,使劳动事实上成为可能。在劳动立法中,劳动条件在广义上包括人为条件和设备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用人者不须为劳动者付出劳动义务,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则须为劳动者提供人为的劳动条件。如为提高某演员的知名度,增加收益.在赢利分红等条件达成共识的前提下,该演员有权请求用人者为其提供宣传等劳动,以保证其演出得以达到预期目的。设备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除有特别约定或特别的行业规则外,应提供劳动场所、必要的工具及原料等。用人者如违反此义务,劳动者有权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

  (4)费用偿还义务:

  劳动者为劳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无特别约定,用人单位应该偿还。这种偿还不同于劳动报酬的给付。

  (5)给假义务:

  这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行使公民权利及履行法律上所命令为证人、鉴定人的义务,行使代表职能的义务或为其他社会公务之义务的必要时间。这类给假不同于法定的带薪休息和休假,它不是普遍性和规则性的,但用人单位并不能因此而免除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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