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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签订,工资纠纷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网友提问:  甲在乙公司上班近半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最近甲想离职但担心乙不给其八月、九月份工资,还有从七月份开始到九月份的销售提成,所以将一部分客户的回款扣留作为自己要回工资的筹码,乙将销售提成及俩
网友提问:

  甲在乙公司上班近半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最近甲想离职但担心乙不给其八月、九月份工资,还有从七月份开始到九月份的销售提成,所以将一部分客户的回款扣留作为自己要回工资的筹码,乙将销售提成及俩个月的工资结清给甲,甲立刻将客户回款交到公司并办理离职手续,乙公司要起诉甲,甲反诉的话被动吗?或者甲直接将乙告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甲会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中律网赵正彬律师: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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