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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单位无权阻挠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马小姐:我刚刚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合同,试用期一个月。由于公司经常要求加班,劳动强度也很大,所以我干了半个多月就不想再干了。但是公司却不同意我辞职,请问公司有没有权利强迫我继续工作?华律师:公司

马小姐:我刚刚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合同,试用期一个月。由于公司经常要求加班,劳动强度也很大,所以我干了半个多月就不想再干了。但是公司却不同意我辞职,请问公司有没有权利强迫我继续工作?

  华律师:公司无权阻挠你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尽管你已经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在试用期内,当你发现用人单位不适合你的发展或者某些方面与你的预期相差很远时,不必有顾虑,可以断然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必说明理由或原因,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用人单位不得阻挠。

  沈小姐:一位朋友结婚,邀请我当伴娘,我因没有礼服,便去商店选购。在一家婚纱店看中了一款,但没有我穿的尺码,店主说可以定做,我就付了定金,没想到对方拖来拖去,直到婚礼当天都没能交货。我很生气,要求店主退定金,但她坚持不肯,说礼服已经做到一大半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华律师:如果你在定做礼服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告诉店方,你是为了参加在特定日举行的婚礼,店方在知悉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动机才转化为合同的特殊目的。店方如不能按期交货,你就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4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可以解除”,主张对方构成根本性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否则,在未告知卖方购物动机的情况下,要求卖方保证商品能够适用于买方的所有动机和目的,对于卖方而言是苛刻了一点。

  王先生:我在一家单位上班,这家单位强迫我签劳动合同,当时的情景是这样的:一天下午,单位将包括我在内的十几名员工集中在会议室,拿出准备好的劳动合同,要我们签字,不签就不让走,我们迫于压力,一直拖到夜里才签下来。这份合同规定,不管工作量多少,员工只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拿钱。我们认为这明显不合理,但已签了字,不知能否推翻这份劳动合同?

  华律师:你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必须具有签约资格的当事人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具备法定条款,内容合法,采取书面形式,否则将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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