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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对付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1、 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动者不能

  1、 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判人员的;

  6、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7、 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8、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9、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0、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

  11、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

  1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的 ,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3、 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4、 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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