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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劳动关系解除中的纠纷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规避劳动关系解除中的纠纷 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各种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也往往因此而引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和纠纷。本期我们请到长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家,希望能够帮助HR在工
规避劳动关系解除中的纠纷

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各种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也往往因此而引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和纠纷。本期我们请到长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家,希望能够帮助HR在工作中澄清观念上的误区,避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专家简介出处 中华英才网
  张蕴章  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曾任北京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1988年考取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律师业务并在多所大学任教。处 中华英才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样解除?

案情简介出处 中华英才网
  2004年6月,在某石化公司工作已满12年的高级工程师裴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续订劳动合同时,裴某听朋友说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有利,遂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并没有附加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2004年9月,裴某因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导致事故,给公司生产造成了75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2004年11月,事故基本查清后,公司决定与裴某解除劳动合同。裴某对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没有附加解除条款,是不能解除的,而且公司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其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结果出处 中华英才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裴某在工作中未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控制生产设备,工作严重失职,情况属实,遂驳回裴某的申诉请求。
  专家点评出处 中华英才网
  *焦点一:员工是否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和企业的存在期内无限期存续。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出处 中华英才网
  因而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协议,均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本人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是不能坚持与其签订固定期限或以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而只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用的是“应当”这个词,而不是“可以”。出处 中华英才网
  本案例中,裴某在化工公司工作了12年,要求公司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焦点二: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裴某便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出处 中华英才网
  本案例中裴某在有重大失职的过错,但并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因而不适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裴某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并没有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行使该权利的形式要件。因此,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裴某便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出处 中华英才网
  *焦点三: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除期限外的其他条件),这种劳动合同便可以一直存续下去。但是,只要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方当事人便可以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出处 中华英才网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只是在期限确定上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所区别。可见,虽然《劳动法》为充分保护40??9け50岁相对高龄的劳动者的权益,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设计到《劳动法》当中,但这并不是对违规者无原则的保护。因此,裴某提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解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裴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该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法律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都有充分的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某裴某申诉请求的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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