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义务,包括:(1)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在其他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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