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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2、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2、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额为职工基本养老保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2、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额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3、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已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按照调入单位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尚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暂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待调入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基金转移手续。

5、企业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公务员调入企业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均按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养老[2001]51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1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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