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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只能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任何单位和个人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只能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凡侵占、挪用、贪污养老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只能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凡侵占、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要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其存期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参见: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43号)

执行日期:1997年12月17日

参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1992]8号)

执行日期:1992年4月26日

参见:《湖南省人民政府传真电报关于严禁擅自动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传电(1993)57号)

执行日期:1993年7月8日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对社会保险基金采取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银行代扣。结算凭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制订,在我省境内通用,免签协议。

各专业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一律实行“见单付款”,即接到收款单位递交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三、五两联(右下角加盖“见单付款”戳记)后,开户银行即从付款单位帐户直接扣缴,划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拒付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托收。如发生业务纠纷,由收付款单位双方解决。银行不予受理、解释。

委托收款凭证第六联代收款收据,印制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印制。

参见《湖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办理社会保险基金银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险字(1990)335号)

执行日期:1990年8月18日

对有价证券和库存现金的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各种有价证券和定期存款存单进行清理,做到帐券、帐据相符。对各种有价证券一定要严格管理、妥善保管,确保证券安全。可将证券票据委托开户银行保管。各种定期存款存单要建明细帐,详细记载定期存款存单的存款日期、存款期限、存单号码、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利息、转存日期等。帐单要经常清对,到期的定期存款一定要立即转存。各种证券亦按上述定期存款登记的有关规定建立“备查登记簿”,进行详尽的记载,并定期检查,核对。

各种定期存款一律存入本单位所开户的银行或开户银行的储蓄所,严禁存入信用社和其他储蓄机构,存储中不准将基金和经费存款以个人名义存取。不得用基金、经费存款购买各种有奖证券或奖售实物。

以现金形式收缴的各种基金,一定要当日存入银行,不准坐支。经费库存现金限额要严格按当地银行的规定执行。

参见:《湖南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中有价证券和库存现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湘劳社险(1991)358号)

执行日期:1991年12月4日

对养老保险基金征集、解缴的规定

1、 各级劳动部门和工商银行及企业三方面要密切合作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解缴工作。劳动部门所属的地(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必须开户在当地工商银行。其他专业银行代扣的养老保险基金需在此专户集中,按时上划。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各级工商银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在资金未到位之前,各地、州、市上划至工商银行长沙市分行司门口支行开户的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的帐户上(帐号:04014498678)。

2、 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每月5日至10日列出明细应收帐目,开出委托扣款凭证,交开户行统一扣缴。开户银行接到扣款凭证后,应优先扣款,一次不能扣完的,应分次扣付,直至扣完为止。

3、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时间为:

县(市)解地、州、市为每月10日至15日;地、州、市级解省为每月15日至20日;省对地、州、市的拨付时间为每月20日至25日。地、州、市对县(市)的拨付时间及县(市)对企业的拨付时间由地、州、市和县(市)自定。

4、 对省级统筹前从各地历年结存的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提取30%的省级统筹周转金,于9月30日前上划到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对有些已存入定期存款的基金,未到期上划时,不影响原存款利率和存款日期,由划出行分段计息,清算前段利息并在原存单上注明结息日期,本息一并上划、划出款项的社会保险机构所得利息抵作解缴金额。划入行收到本息后,本金记定期存款,利息记暂收款项,到期后由划入开户行计付后段利息连同前段利息一并付给省社会保险局。

参见:《湖南省劳动厅、省工商银行关于养老保险基金征集、解缴的有关规定》(湘劳社险字(1993)第334号)

执行日期:1993年9月6日

养老保险基金银行存款逾期计息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保险金存款逾期计息问题的复函》(湘银函(1992)138号)所提出的“存款逾期”计息的规定,对养老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包括证券存款),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对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及时办理定期存款的到期转存手续,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严加管理,避免逾期不转存而造成利息上的损失。

参见:《转发〈关于保险金存款逾期计息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湘劳社险字(1992)382号)

执行日期:1992年9月22日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核算内容及方法

一、资金来源类

本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1、合同制养老基金

本科目核算本年全民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团体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按明细科目设明细分类帐,收缴时记收方。年终结算冲销“合同制养老基金支出”时记付方,收方结余数转入下年新帐本科目。

2、固定职工养老基金

本科目核算国营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固定职工退休养老金。按明细科目设明细分类帐,收缴时记收方,年终结算冲销“固定职工养老金支出”时记付方,年终结余转入下年新帐本科目。

3、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合同制养老基金”、“固定职工养老基金”存入银行按规定取得的利息收入,增加时,记收方,年终将余额分别并入“合同制养老金”和“固定职工养老金”等科目的收方。

4、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以上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等,增加时,记收方,年终时将收方余额并入退休养老金收入等相应科目。

5、统筹积累金

本科目核算征得同级财政同意,从固定职工养老基金收入中(按来源设二级科目)按比例提的统筹积累金。提取时记收方,年终将余额冲转“统筹积累金支出”,收方余额结转下年新帐本科目。

6、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地、市、县社会保险机构,从“合同制养老基金”和“固定职工养老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提取时,收记本科目,收记“管理费存款”同时,付记管理费提成,付记“银行存款”,年终结算“管理费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收记“管理费支出”,本科目收方余额为管理费结存,下年结转新帐本科目。

7、一级科目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的上级主管机构调剂补助的“积累金”“经费”等。拨入时,收记本科目;(根据来源设二级和明细科目);年终结算冲销相应科目,余额转入有关科目。

8、下级上解收入

本科目是省、地、市专用科目,核算下级机构按规定比例上交的“管理费”、“积累金”收方记上解收入;年终结算冲销“补助下级支出”有关科目记付方,收方余额转入相应科目收方。

9、周转金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为保证退休养老基金的及时支付,按规定而设置的周转使用的款项,收方记设置或补充数,付方记拨付数。

10、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与各单位发生的暂存,收方记发生额,付方记退转数。

11、合同制养老基金转入

本科目核算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退休养老基金”的划转往来增加时,收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收方余额转入“合同制养老基金”科目的收方,本科目结平。

12、固定资产基金

本科目是固定资产的对应科目,固定资产增加,收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减少,付记本科目。

二、资金运用类

本科目永远是付方余额

1、合同制养老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合同制工人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支出时记付方,年末本科目付方余额冲销“合同制养老基金”时记收方。

2、固定职工养老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对参加养老金统筹的固定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划拨的基金收出,支出时记付方,年末本科目付方余额冲销“固定职工养老基金”时记收方。

3、管理费支出

人员经费业务费公务费

本科目核算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参照行政机关经费开支标准的各项支出发生时,付记本科目;付记“管理费存款”,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结转“管理费”付方,本科目冲平。

4、管理费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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