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统筹起步时,实行省对市地,市地对县(市、区)核定基数,两级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实行 “统一管理、余额上缴、差额拨付”的基金管理办法。
2、省级调剂金的上解、下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手续的处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8]46号文件规定执行。
3、省级调剂金要专款专用,对于上解、下拨的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4、各地必须按时足额上缴省级调剂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不缴。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71号)
发布日期: 1998年12月28日
执行日期: 1999年1月1日
参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险[2000]17号)
发布日期: 2000年5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