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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1]67号 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唐劳办〔200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1]67号

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唐劳办〔200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一直按照民政部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1号)有关规定,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和保值增值。目前,为搞好整顿规范工作,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函〔2000〕31号)精神,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我省正在实行分级管理措施,即省、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各管理一定比例的基金。分级管理后,各级仍然要按照原有基金管理规定,通过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我们意见是,在整顿规范期间,国家没有出台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范之前,仍维持原来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原有的财务管理制度。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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