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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社[1995]16号 各地、市、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

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社[1995]16号

各地、市、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试行办法》、附表一至十一(略)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 企业申报

  1、 凡属《改革方案》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均应填写《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表一)、《职工养老保险情况登记表》(表二)、《离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各一式二份,到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局)办理登记手续。

  二、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 社会保险局根据企业填报的《职工养老保险情况登记表》,按照《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为每个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

  3、 缴费年度的确定。

  一九九五年缴费年度,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六年三月底止,一九九六年缴费年度,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七年三月底止,以后各年按此类推。

  4、 缴费基数的核定。

  方案开始实施时,企业将九四年度的职工人数、工资等情况填好(表一、表二),并申报九五年一月至九月底职工人数和工资增减变化情况,一九九五年九月三十日前经劳动部门批准和验收,并按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以后的工资总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则按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以后的工资情况申报,经社会保险局核对无误,以此工资总额基数为企业九五年十月份起始缴费基数。

  从九六年开始每年一月底,企业填好(表一、表二),并申报增减情况,经社会保险局核对无误,作为下一缴费年度的月起始缴费基数。

  每年的起始缴费基数须经社会保险局局务会审核确定。

  5、 基本养老金的申报结算。

  企业应在每月3日前向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填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申报结算表》(表四)一式四份,并带好下列附表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1) 企业调入(调出)在职职工和新参加工作职工以及其他变动,填报《职工增减变更表》(表五),一式二份;

  (2) 单位新增加(减少)离休、退休(职)人员,填报《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更表》(表六)一式六份;

  (3) 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个人缴费余额一次性支付的,填报《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核表》(表七)一式二份。

  社会保险局接到单位的申报情况及附表,对各项目的进行复核审查,表四经核定签章后,二份返申报单位(附表一份返回单位),其余留社会保险局。

  6、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企业按工资总额的2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本人总额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职职工工资中扣缴)。

  月缴费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和个人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新增职工月缴费工资—新减职工月缴费工资)×23%+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3%

  企业和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局在每月十日前办理委托单位开户银行收款。

  四、基本养老金支付

  7、 基本养老金支付数额的核定。

  社会保险局根据企业填报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申报结算表》和(表六)、(表七)各一式二份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社会保险局接到单位的申报情况及附表,对应支付项目逐项进行审核。表四经核定签章后,二份返回申报单位(附表一份返回单位),其余留社会保险局。按此确定的应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社会保险局每月十三日前办理拨款手续。

  每年的起始拨付的基本养老金数额须经社会保险局局务会审核确定。

  8、 职工离、退休和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办理。

  职工到达离、退休年龄或符合离、退休条件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离退休的,由企业填写《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批表》(表九)一式三份,在办理单位养老保险费申报结算前一个月,送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审批。

  社会保险局经审核无误,签章批准,留存一份作为计发养老金凭证,二份返回单位(其中一份未进本人档案)。

  单位根据批准后的审批表,按规定代社会保险局发放养老金。

  9、 破产、倒闭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法。

  破产、倒闭企业在清偿其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拨交给当地社会保险局后,由社会保险局将每月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拨付给企业的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代社会保险局发放基本养老金。

  10、 出国(境)定居职工个人缴费储存额支付办法。

  由出国(境)定居职工个人本人书面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附《出国(境)定居证书》的副本交职工原工作的企业单位。

  企业填写(表七)一式二份,随同职工的书面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出国(境)定居证》副本报当地社会保险局。

  经社会保险局审核签章后,一分作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销户凭证,并按规定的将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另一份返回企业,由企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11、 死亡的职工或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待遇支付办法。

  在职职工或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凭《死亡证明书》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企业填写(表七)一式二份,报社会保险局。经社会保险局审核签章后,留存一份,并按规定的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份返回企业,由企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和原已列入统筹支付的离休、退休职人员死亡。由企业填写《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抚恤待遇审批表》(表十)一式二份,并附《死亡证明书》,经社会保险局审核签章后,留存一份,并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和丧葬、抚恤费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另一份返回企业。未列入统筹支付的离休、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费、抚恤费由企业按规定支付。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的补助费由企业按规定支付。

  12、 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办法。

  《改革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方案》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时,连续工龄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按本人全部缴费的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细则》第46条一次性发给两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或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计算生活补助费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按《细则》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为准。在计发生活补助费标准时,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尾数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改革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根据以上情况填写(表七),一式二份报社会保险局。经社会保险局审核签章后,一份作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销户凭证并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或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交次性发给本人,另一份返回企业,由企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13、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除本办法第9条外,原则上由社会保险局委托原用人单位代为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由社会保险局直接发放。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和养老金拨付程序

  14、 社会保险局业务科(室)根据核定的缴费基数,确定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科长审核后,转财务科(室)复核无误,报局领导签字批准。财务科(室)根据局领导批准的数额进行委托收款。

  15、 财务科室将企业收缴、欠缴情况及时返回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将情况填入《企业基本养老金缴拨业务台账》(表十一)并及时报告领导。欠缴数额应在下月缴费中一并补缴。

  16、 业务科(室)根据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支付数额,转财务科(室)复核无误,报局领导签字批准。财务科(室)根据局领导批准的数额进行养老金的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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