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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四川省劳动厅 川劳险[1996]25号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请与以下意见一并按照执行。   一、 职工

四川省劳动厅 川劳险[1996]25号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请与以下意见一并按照执行。

  一、 职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二、 职工跨省级统筹范围流动时,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当年缴费不足12个月的个人缴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算。

  三、 填写《转移清单》时,其中的“当年个人缴费累计额”按以下规定计算:

  1、 在年内中途调转的,当年个人缴费累计额只为本金。

  2、 当年缴费满一年的,当年个人缴费累计额为本金和利息之和。当年个人缴费额的利息按当年个人缴费额乘以当年利率的50%计算。

  四、 省级统筹以外的企业职工流动时,在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跨统筹范围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基金转移。基金转移额的计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算起始时间,我省企业职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开始算起。

  六、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不再重新计算和变动;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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